安全生產禁令
閱讀次數:284 發布日期:2020-04-07
一、嚴禁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隱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
二、嚴禁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四、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五、嚴禁違反程序擅自壓縮工期、改變技術方案和工藝流程。
六、嚴禁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
七、嚴禁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八、嚴禁未經安全培訓教育并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九、嚴禁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十、嚴禁在不辦理工作許可證、安全措施執行不到位的情況下進行高危作業。
十一、嚴禁未按規定配備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十二、嚴禁使用失效或未經校驗合格的安全保護設施、設備。
十三、嚴禁外包作業以包代管。
十四、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違規攜帶火種及使用非防爆設備、器材、工具。
十五、嚴禁消防設施設備缺失、失效和消防通道堵塞。
十六、嚴禁為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用戶置換通氣。
十七、嚴禁在事故隱患未查清、未消除情況下撤離搶維修現場。
十八、嚴禁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速行駛、危險駕駛。